各市、縣(區)财政局:
現将《财政部關于(yú)印發〈新舊醫院會計制度有關銜接問題的(de)處理規定〉的(de)通知》(财會〔2011〕5号)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shí)反饋我廳。
二O一(yī / yì /yí)一(yī / yì /yí)年四月二十一(yī / yì /yí)日
新舊醫院會計制度有關銜接問題的(de)處理規定
我部對1998年11月會同衛生部印發的(de)《醫院會計制度》(财會字[1998]58号)(以(yǐ)下簡稱原制度)進行了(le/liǎo)全面修訂,于(yú)2010年12月31日發布了(le/liǎo)新《醫院會計制度》(财會[2010]27号)(以(yǐ)下簡稱新制度),自2011年7月1日起在(zài)公立醫院改革國(guó)家聯系試點城市施行,自2012年1月1日起在(zài)全國(guó)施行。爲(wéi / wèi)了(le/liǎo)确保新舊制度順利過渡,現對醫院執行新制度的(de)有關銜接問題規定如下:
一(yī / yì /yí)、新舊制度銜接總要(yào / yāo)求
(一(yī / yì /yí))醫院在(zài)2011年7月1日(公立醫院改革國(guó)家聯系試點城市所屬醫院适用,下同)或2012年1月1日(公立醫院改革國(guó)家聯系試點城市所屬醫院以(yǐ)外的(de)醫院适用,下同)之(zhī)前,仍應按照原制度進行會計核算和(hé / huò)編報會計報表。自2011年7月1日或2012年1月1日起,醫院應當嚴格按照新制度的(de)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和(hé / huò)編報财務報告。
(二)醫院應當按照本規定做好新舊制度的(de)銜接。相關工作包括以(yǐ)下幾個(gè)方面:
1.在(zài)執行新制度前,完成以(yǐ)下幾方面工作:
一(yī / yì /yí)是(shì)對本單位的(de)資産和(hé / huò)負債進行全面清查、盤點和(hé / huò)核實,對于(yú)清查出(chū)的(de)賬齡超過3年、确認無法收回的(de)應收醫療款,藥品及庫存物資盤盈、盤虧、毀損,固定資産盤盈、盤虧,以(yǐ)及應确認而(ér)未确認的(de)資産、負債,應當報經批準後,按照原制度規定處理完畢。
二是(shì)對本單位固定資産、無形資産的(de)原價、形成的(de)資金來(lái)源、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等進行核查,爲(wéi / wèi)計提固定資産折舊、追溯确認待沖基金等做好準備。
三是(shì)根據原賬編制2011年6月30日或2011年12月31日的(de)科目餘額表。
2.按照新制度設立 2011年7月1日或2012年1月1日的(de)新賬。
3.将原賬中各會計科目2011年6月30日或2011年12月31日的(de)餘額轉入新賬并按新制度進行調整,将基建賬(即按照《國(guó)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單獨核算基本建設投資的(de)賬套)相關數據并入新賬,按上(shàng)述調整後的(de)科目餘額編制科目餘額表,作爲(wéi / wèi)新賬各會計科目的(de)期初餘額。上(shàng)述“原賬中各會計科目”指原制度規定的(de)會計科目,以(yǐ)及醫院參照财政部印發的(de)相關補充規定增設的(de)會計科目。
新舊會計科目對照情況參見本規定附表。
4.根據新賬各會計科目期初餘額,按照新制度編制2011年7月1日或2012年1月1日期初資産負債表。
二、将原賬科目餘額轉入新賬
(一(yī / yì /yí))資産類。
1.“現金”、“銀行存款”、“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其他(tā)貨币資金”、“财政應返還額度”、“應收在(zài)院病人(rén)醫藥費”、“應收醫療款”、 “壞賬準備”、“在(zài)加工材料”、“待攤費用”、“在(zài)建工程”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le/liǎo)“庫存現金”、“銀行存款”、“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其他(tā)貨币資金”、“财政應返還額度”、“應收在(zài)院病人(rén)醫療款”、“應收醫療款”、“壞賬準備”、“在(zài)加工物資”、“待攤費用”、“在(zài)建工程”科目,其核算内容與原賬中上(shàng)述相應科目的(de)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轉賬時(shí),應将原賬中上(shàng)述科目的(de)餘額直接轉入新賬中相應科目。新賬中相應科目設有明細科目的(de),應将原賬中上(shàng)述科目的(de)餘額加以(yǐ)分析,分别轉入新賬中相應科目的(de)相關明細科目。
2.“其他(tā)應收款”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le/liǎo)“其他(tā)應收款”、“預付賬款”科目,其中,“其他(tā)應收款”科目的(de)核算内容較原賬中“其他(tā)應收款”科目發生變化:一(yī / yì /yí)是(shì)增加了(le/liǎo)應收長期投資利息或利潤等核算内容;二是(shì)不(bù)再核算醫院的(de)預付款項,相應内容轉由新制度中“預付賬款”科目核算。轉賬時(shí),如果原賬中“其他(tā)應收款”科目餘額包括預付賬款,則應對該科目餘額進行分析:将預付賬款餘額轉入新賬中“預付賬款”科目,将剩餘餘額轉入新賬中“其他(tā)應收款”科目。
3.“藥品”、“藥品進銷差價”、“庫存物資”科目。
新制度未設置“藥品”、“藥品進銷差價”科目,但設置了(le/liǎo)“庫存物資”科目,其核算範圍有所擴大(dà),包括了(le/liǎo)原賬中“藥品”、“庫存物資”科目的(de)核算内容,并将原制度藥品售價核算改爲(wéi / wèi)了(le/liǎo)進價核算。轉賬時(shí),應在(zài)新賬中“庫存物資”科目下設置“藥品”、“衛生材料”、“低值易耗品”、“其他(tā)材料”等明細科目,将原賬中“庫存物資”科目的(de)餘額分析轉入新賬中“庫存物資”科目的(de)相關明細科目;将原賬中“藥品”科目相關明細科目的(de)餘額轉入新賬中“庫存物資——藥品”科目相應明細科目的(de)借方,将原賬中“藥品進銷差價”科目相關明細科目的(de)餘額作爲(wéi / wèi)減項轉入新賬中“庫存物資——藥品”科目相應明細科目的(de)借方。
4.“對外投資”科目。
新制度将醫院的(de)對外投資劃分爲(wéi / wèi)短期投資和(hé / huò)長期投資,相應設置了(le/liǎo)“短期投資”、“長期投資”兩個(gè)科目,兩個(gè)科目的(de)核算内容與原賬中“對外投資”科目的(de)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轉賬時(shí),應對原賬中“對外投資”科目的(de)餘額進行分析:将能夠随時(shí)變現并且持有時(shí)間不(bù)準備超過1年(含1年)的(de)對外投資餘額轉入新賬中“短期投資”科目,将剩餘餘額區分股權投資性質和(hé / huò)債權投資性質轉入新賬中“長期投資”科目的(de)相關明細科目。
5.“固定資産”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le/liǎo)“固定資産”科目,由于(yú)固定資産價值标準提高,原賬中作爲(wéi / wèi)固定資産核算的(de)實物資産,将有一(yī / yì /yí)部分要(yào / yāo)按照新制度轉爲(wéi / wèi)低值易耗品。轉賬時(shí),應當根據重新确定的(de)固定資産目錄,結合固定資産的(de)清理狀态,對原賬中“固定資産”科目的(de)餘額進行分析:
(1)對于(yú)達不(bù)到(dào)新制度中固定資産确認标準的(de),應當将相應餘額轉入新賬中“庫存物資”科目;對于(yú)已領用出(chū)庫的(de),還應同時(shí)将其成本一(yī / yì /yí)次性攤銷,同時(shí)做好相關實物資産的(de)登記管理工作,在(zài)新賬中,借記“事業基金”科目,貸記“庫存物資”科目。
(2)對于(yú)符合新制度中固定資産确認标準,因出(chū)售、報廢、毀損等原因已轉入清理但尚未從原賬核銷的(de),應當将相應餘額連同相應的(de)“固定基金”科目餘額轉入新賬中“固定資産清理”科目,借記新賬中“固定資産清理”科目,貸記原賬中“固定資産”科目,同時(shí),借記原賬中“固定基金”科目,貸記新賬中“固定資産清理”科目。
新舊轉賬時(shí)已轉入清理但尚未清理完畢的(de)固定資産,在(zài)執行新制度後發生的(de)相關清理費用以(yǐ)及取得的(de)清理收入等,通過新賬中“固定資産清理”科目核算。
(3)對于(yú)符合新制度中固定資産确認标準且未轉入清理的(de),應當将相應餘額轉入新賬中“固定資産”科目。
6.“無形資産”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le/liǎo)“無形資産”、“累計攤銷”科目,分别反映無形資産的(de)原價和(hé / huò)計提的(de)累計攤銷。原賬中“無形資産”科目餘額反映的(de)是(shì)尚未攤銷的(de)無形資産價值。轉賬時(shí),應對原賬中“無形資産”科目的(de)累計借方、貸方發生額進行分析,将原賬中“無形資産”科目借方累計發生額中屬于(yú)仍在(zài)賬無形資産初始确認成本的(de)金額轉入新賬中的(de)“無形資産”科目,将原賬中“無形資産”科目貸方累計發生額中屬于(yú)仍在(zài)賬無形資産累計攤銷的(de)金額轉入新賬中的(de)“累計攤銷”科目。新賬中“無形資産”科目轉入金額減去“累計攤銷”科目轉入金額後的(de)金額應當等于(yú)原賬中“無形資産”科目餘額。
7.“待處理财産損溢”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le/liǎo)“待處理财産損溢”科目,其核算内容與原賬中相應科目的(de)核算内容基本相同。由于(yú)醫院應當按照本規定在(zài)執行新制度前進行财産清查并将清查出(chū)的(de)資産盤盈、盤虧、毀損等報經批準處理完畢,原賬中“待處理财産損溢”科目2011年6月30日或2011年12月31日一(yī / yì /yí)般應無餘額,不(bù)需進行轉賬處理,自2011年7月1日或2012年1月1日起直接啓用新賬即可。若原賬中“待處理财産損溢”科目2011年6月30日或2011年12月31日有餘額,則應将其餘額直接轉入新賬中“待處理财産損溢”科目。
(二)負債類。
1.“短期借款”、“預收醫療款”、“預提費用”、“長期借款”、“長期應付款”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le/liǎo)“短期借款”、“預收醫療款”、“預提費用”、“長期借款”、“長期應付款”科目,其核算内容與原賬中上(shàng)述相應科目的(de)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轉賬時(shí),應将原賬中上(shàng)述科目的(de)餘額直接轉入新賬中相應科目。
2.“應繳超收款”科目。
新制度未設置“應繳超收款”科目,但設置了(le/liǎo)“應繳款項”科目,其核算内容不(bù)同于(yú)原制度“應繳超收款”科目。原賬中“應繳超收款”科目一(yī / yì /yí)般無餘額,不(bù)需進行轉賬處理。若原賬中“應繳超收款”科目有餘額,則應将其餘額轉入新賬中“應繳款項”科目。
3.“應付賬款”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le/liǎo)“應付賬款”、“應付票據”、“預付賬款”科目。轉賬時(shí),應對原賬中“應付賬款”科目及其所屬明細科目的(de)餘額進行分析:如“應付賬款”科目所屬明細科目有借方餘額,應将具有借方餘額的(de)明細科目的(de)借方餘額轉入新賬中“預付賬款”科目,并将其餘明細科目的(de)貸方餘額按照新制度分别轉入新賬中“應付賬款”、“應付票據”科目;如“應付賬款”科目所屬明細科目沒有借方餘額,應将該科目餘額按照新制度分别轉入新賬中“應付賬款”、“應付票據”科目。
4.“應付工資(離退休費)”、“應付地(dì / de)方(部門)津貼補貼”、“應付其他(tā)個(gè)人(rén)收入”科目。
新制度未設置“應付工資(離退休費)”、“應付地(dì / de)方(部門)津貼補貼”、“應付其他(tā)個(gè)人(rén)收入”科目,但設置了(le/liǎo)“應付職工薪酬”科目,其核算内容涵蓋了(le/liǎo)原賬中上(shàng)述三個(gè)科目的(de)核算内容,醫院應在(zài)新賬中該科目下按照國(guó)家有關規定設置明細科目。轉賬時(shí),應将原賬中“應付工資(離退休費)”、“應付地(dì / de)方(部門)津貼補貼”、“應付其他(tā)個(gè)人(rén)收入”科目的(de)餘額分别轉入新賬中“應付職工薪酬”科目的(de)相關明細科目。
5.“應付社會保障費”、“其他(tā)應付款”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le/liǎo)“應付社會保障費”、“應交稅費”、“其他(tā)應付款”、“應付福利費”、“科教項目結轉(餘)”科目。其中,“應付社會保障費”科目的(de)核算範圍比原賬大(dà),包括了(le/liǎo)代扣代交的(de)住房公積金等;“其他(tā)應付款”科目的(de)核算範圍比原賬小,不(bù)包括代扣代交的(de)住房公積金、應交的(de)各種稅費、尚未使用的(de)科研、教學項目資金等,相應内容轉由新制度下“應付社會保障費”、“應交稅費”、“科教項目結轉(餘)”科目核算。轉賬時(shí),應将原賬中“應付社會保障費”科目的(de)餘額轉入新賬中“應付社會保障費”科目,同時(shí)對原賬中“其他(tā)應付款”科目的(de)餘額進行分析:将其中屬于(yú)代扣代交的(de)住房公積金等應付社會保障費的(de)餘額,轉入新賬中“應付社會保障費”科目;将其中屬于(yú)應交稅費的(de)餘額,轉入新賬中“應交稅費”科目;将其中屬于(yú)科研、教學項目資金的(de)餘額,轉入新賬中“科教項目結轉(餘)”科目;将剩餘餘額,轉入新賬中“其他(tā)應付款”科目。
原賬中“其他(tā)應付款”科目核算有醫院從成本費用中提取的(de)職工福利費的(de),還應将相應餘額轉入新賬中“應付福利費”科目。
(三)淨資産類。
1.“事業基金”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le/liǎo)“事業基金”科目,但不(bù)再在(zài)該科目下設置“一(yī / yì /yí)般基金”、“投資基金”明細科目,其核算範圍也(yě)較原賬中“事業基金”科目發生變化,不(bù)再包括财政補助基本支出(chū)結轉資金。轉賬時(shí),應将原賬中“事業基金”科目所屬“一(yī / yì /yí)般基金”、“投資基金”明細科目餘額一(yī / yì /yí)并轉入新賬中“事業基金”科目。
2.“專用基金”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le/liǎo)“專用基金”、“應付福利費”科目。其中,“專用基金”科目的(de)核算内容不(bù)同于(yú)原制度中的(de)相應科目:原制度“專用基金”科目核算内容包括修購基金、職工福利基金、住房基金、留本基金等,新制度取消了(le/liǎo)修購基金、增加了(le/liǎo)醫療風險基金;對于(yú)按國(guó)家有關規定從成本費用中提取的(de)職工福利費,原制度規定通過“專用基金”科目核算,新制度規定通過“應付福利費”科目核算。轉賬時(shí),應在(zài)新賬中“專用基金”科目下按照新制度規定設置明細科目,并按以(yǐ)下要(yào / yāo)求轉賬:
(1)修購基金。将原賬中“專用基金——修購基金”明細科目餘額轉入新賬中“事業基金”科目。
(2)職工福利基金。醫院在(zài)執行新制度前已通過“其他(tā)應付款”科目和(hé / huò)“專用基金——職工福利基金”明細科目分别核算從成本費用中提取的(de)職工福利費和(hé / huò)從結餘中提取的(de)職工福利基金的(de),應将原賬中“專用基金——職工福利基金”明細科目餘額直接轉入新賬中“專用基金——職工福利基金”明細科目。
醫院在(zài)執行新制度前對于(yú)從成本費用中提取的(de)職工福利費和(hé / huò)從結餘中提取的(de)職工福利基金都通過“專用基金——職工福利基金”明細科目核算的(de),應對原賬中該明細科目餘額進行分析:将按國(guó)家有關規定從成本費用中提取但尚未支出(chū)的(de)職工福利費餘額轉入新賬中“應付福利費”科目,将剩餘餘額轉入新賬中“專用基金——職工福利基金”明細科目。無法對原賬中該明細科目餘額加以(yǐ)區分的(de),應将該明細科目餘額全部轉入新賬中“專用基金——職工福利基金”明細科目。
(3)科教項目基金。原賬中“專用基金”科目核算有新制度所界定的(de)科研、教學項目資金的(de),應将該部分餘額轉入新賬中“科教項目結轉(餘)”科目。
(4)其他(tā)專用基金。對于(yú)原賬中其他(tā)專用基金,按有關規定保留的(de),将其餘額轉入新賬中“專用基金”科目的(de)相關明細科目;沒有保留依據的(de),将其餘額轉入新賬中“事業基金”科目。
3.“固定基金”科目。
新制度未設置“固定基金”科目。轉賬時(shí),應将原賬中“固定基金”科目餘額扣除轉入新賬中“固定資産清理”科目餘額後的(de)餘額轉入新賬中“事業基金”科目。
4.“收支結餘”科目。
新制度未設置“收支結餘”科目,但設置了(le/liǎo)“本期結餘”、“财政補助結轉(餘)”科目。其中,“本期結餘”科目的(de)核算内容較原賬中“收支結餘”科目的(de)主要(yào / yāo)區别是(shì)不(bù)再包括财政專項補助結餘。轉賬時(shí),區分以(yǐ)下兩種情況處理:
(1)對于(yú)自2011年7月1日起執行新制度的(de)醫院,應對原賬中“收支結餘”科目及其明細科目的(de)餘額進行分析:将原賬中“收支結餘——财政專項補助結餘”明細科目貸方餘額中屬于(yú)新制度下财政項目補助結轉的(de)餘額轉入新賬中“财政補助結轉(餘)——财政補助結轉(項目支出(chū)結轉)”明細科目,将屬于(yú)新制度下财政項目補助結餘的(de)餘額轉入新賬中“财政補助結轉(餘)——财政補助結餘”明細科目;将原賬中“收支結餘——醫療收支結餘、藥品收支結餘、其他(tā)結餘”各明細科目的(de)餘額轉入新賬中“本期結餘”科目。
(2)對于(yú)自2012年1月1日起執行新制度的(de)醫院,應對原賬中“收支結餘——财政專項補助結餘”明細科目的(de)貸方餘額進行分析:将屬于(yú)新制度下财政項目補助結轉的(de)餘額轉入新賬中“财政補助結轉(餘)——财政補助結轉(項目支出(chū)結轉)”明細科目;将屬于(yú)新制度下财政項目補助結餘的(de)餘額轉入新賬中“财政補助結轉(餘)——财政補助結餘”明細科目。
5.“結餘分配”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le/liǎo)“結餘分配”科目,其核算内容與原制度相應科目基本相同。原賬中“結餘分配”科目一(yī / yì /yí)般無餘額,不(bù)需進行轉賬處理。若原賬中“結餘分配”科目有借方餘額,應将該餘額轉入新賬中“結餘分配”科目。
原賬中“結餘分配——待分配結餘”明細科目有貸方餘額以(yǐ)單獨反映結轉下期使用的(de)财政基本支出(chū)補助資金的(de),應當将該餘額轉入新賬中“财政補助結轉(餘)——财政補助結轉(基本支出(chū)結轉)”明細科目。
(四)收入支出(chū)類。
“财政補助收入”、“上(shàng)級補助收入”、“醫療收入”、“藥品收入”、“其他(tā)收入”、“醫療支出(chū)”、“藥品支出(chū)”、“管理費用”、“财政專項支出(chū)”、“其他(tā)支出(chū)”科目
由于(yú)原賬中以(yǐ)上(shàng)收入支出(chū)類科目月末或年末無餘額,不(bù)需進行轉賬處理。自2011年7月1日或2012年1月1日起,應當按照新制度設置收入費用類科目并進行賬務處理。
三、按照新制度對部分資産負債表項目進行追溯調整
(一(yī / yì /yí))調整财政補助基本支出(chū)結轉事項。
按照新制度規定,醫院尚未使用的(de)财政基本支出(chū)補助(即财政補助基本支出(chū)結轉)不(bù)再提取職工福利基金和(hé / huò)轉入事業基金。醫院應當将實行國(guó)庫管理制度改革後已轉入事業基金但尚未使用的(de)财政基本支出(chū)補助金額轉回至“财政補助結轉(餘)”科目。在(zài)新賬中,按照實行國(guó)庫管理制度改革後已轉入事業基金但尚未使用的(de)财政基本支出(chū)補助金額,借記“事業基金”科目,貸記“财政補助結轉(餘)——财政補助結轉(基本支出(chū)結轉)”科目。
(二)追溯确認待沖基金。
按照新制度規定,醫院爲(wéi / wèi)購建固定資産、無形資産等所使用的(de)财政補助、科教項目資金應當确認爲(wéi / wèi)待沖基金,并在(zài)計提資産折舊、攤銷等時(shí)予以(yǐ)沖減。醫院應當将執行新制度前所有在(zài)賬固定資産(新舊轉賬時(shí)轉入“固定資産清理”、“庫存物資”科目的(de)固定資産以(yǐ)及圖書除外)、無形資産賬面餘額中由财政補助、科教項目資金形成的(de)金額追溯确認爲(wéi / wèi)待沖基金。對于(yú)除房屋及建築物、無形資産以(yǐ)外的(de)确實難以(yǐ)追溯的(de)固定資産,至少應當按照以(yǐ)下範圍追溯确認待沖基金:1999年1月1日以(yǐ)後以(yǐ)固定資産入賬并且執行新制度前仍在(zài)賬的(de)資産。
按照上(shàng)述要(yào / yāo)求将固定資産、無形資産賬面餘額中由财政補助、科教項目資金形成的(de)金額追溯确認爲(wéi / wèi)待沖基金時(shí),在(zài)新賬中,借記“事業基金”科目,貸記“待沖基金”科目。
(三)計提固定資産折舊。
按照新制度規定,醫院應當對除圖書外的(de)固定資産計提折舊。醫院應當按照新制度對執行新制度前形成的(de)固定資産(新舊轉賬時(shí)轉入“固定資産清理”、“庫存物資”科目的(de)固定資産以(yǐ)及圖書除外)計提折舊,并将計提的(de)折舊沖減待沖基金和(hé / huò)事業基金。在(zài)新賬中,按照應計提的(de)折舊金額中應沖減待沖基金的(de)部分,借記“待沖基金”科目,按照應計提的(de)折舊金額中的(de)剩餘部分,借記“事業基金”科目,按照應計提的(de)折舊金額,貸記“累計折舊”科目。
(四)補記長期債權投資利息。
按照新制度規定,醫院應當按期計算确認長期債權投資應計利息并确認利息收入。醫院應當按照新制度補記長期債權投資應計利息并增加事業基金。按照應補記的(de)利息金額,在(zài)新賬中,借記“其他(tā)應收款”科目[分期付息的(de)長期債權投資],或者借記“長期投資——債權投資(應收利息)”科目[到(dào)期一(yī / yì /yí)次還本付息的(de)長期債權投資],貸記“事業基金”科目。
(五)調整壞賬準備。
與原制度相比較,新制度下壞賬準備的(de)計量發生變化:一(yī / yì /yí)是(shì)原制度規定壞賬準備按照年末應收在(zài)院病人(rén)醫藥費和(hé / huò)應收醫療款餘額的(de)一(yī / yì /yí)定比例計提;新制度規定壞賬準備的(de)提取範圍爲(wéi / wèi)應收醫療款和(hé / huò)其他(tā)應收款;二是(shì)醫院執行新制度可能調整壞賬準備的(de)計提比例和(hé / huò)方法。醫院應當按照新制度重新計算壞賬準備的(de)計量金額,按照重新計算的(de)金額與原賬中“壞賬準備”科目餘額的(de)差額,在(zài)新賬中,借記或貸記 “壞賬準備”科目,貸記或借記“事業基金”科目。
(六)沖銷開辦費。
按照新制度規定,醫院發生的(de)開辦費不(bù)再分期攤銷,直接計入管理費用。醫院應當将原尚未攤銷完畢的(de)開辦費沖減事業基金。調賬時(shí),借記新賬中“事業基金”科目,貸記原賬中“開辦費”科目。
四、按照新制度将基建賬相關數據并入新賬
醫院應當按照新制度的(de)要(yào / yāo)求,在(zài)按國(guó)家有關規定單獨核算基本建設投資的(de)同時(shí),将基建賬相關數據并入醫院會計“大(dà)賬”。
醫院應當在(zài)新賬中“在(zài)建工程”科目下設置“基建工程”明細科目,核算由基建賬套并入的(de)在(zài)建工程支出(chū)。
将2011年6月30日或2011年12月31日原基建賬套中相關科目餘額并入新賬時(shí):按照基建賬中“建築安裝工程投資”、“設備投資”、“待攤投資”、“預付工程款”等科目餘額,增記新賬中“在(zài)建工程——基建工程”科目;按照基建賬中“交付使用資産”等科目餘額,增記新賬中“固定資産”等科目;按照基建賬中“基建投資借款”科目餘額,增記新賬中“長期借款”科目;按照基建賬中“基建撥款”科目餘額,增記新賬中“待沖基金”等科目;按照基建賬中其他(tā)科目餘額,分析調整新賬中相應科目。
醫院執行新制度後,應當至少按月根據基建賬中相關科目的(de)發生額,在(zài)“大(dà)賬”中按照新制度對基建相關業務進行會計處理。
五、會計報表新舊銜接
(一(yī / yì /yí))編制2011年7月1日或2012年1月1日期初資産負債表。
醫院應當根據新賬各會計科目期初餘額,按照新制度編制2011年7月1日或2012年1月1日期初資産負債表。
(二)自2011年7月1日起執行新制度的(de)醫院對2011年度會計報表的(de)編制。
1.2011年7-12月會計報表。
醫院在(zài)編制2011年7-12月的(de)月末資産負債表時(shí),不(bù)要(yào / yāo)求填列“年初餘額”欄。
醫院在(zài)編制2011年7-12月的(de)月度收入費用總表、醫療收入費用明細表時(shí),應在(zài)表中“本月數”欄之(zhī)前增加“1-6月”欄,該欄數據根據2011年1-6月原賬中收支數據按新制度收支分類口徑進行調整後的(de)數據填列(不(bù)改變原賬中收支計量口徑)。表中“本月數”欄按新制度規定的(de)填列口徑填列7-12月各月份的(de)數據。表中“本年累計數”欄按照表中“1-6月”欄數據加上(shàng)7-12月按新制度口徑計算的(de)數據填列。
2.2011年度會計報表。
醫院編制的(de)2011年度會計報表應包括資産負債表、收入費用總表和(hé / huò)醫療收入費用明細表,不(bù)要(yào / yāo)求編制該年度現金流量表和(hé / huò)财政補助收支情況表。
在(zài)編制2011年年末資産負債表時(shí),不(bù)要(yào / yāo)求填列“年初餘額”欄。
在(zài)編制2011年度收入費用總表和(hé / huò)醫療收入費用明細表時(shí),不(bù)要(yào / yāo)求填列上(shàng)年比較數,但應在(zài)“本年累計數”欄之(zhī)前增加“1-6月”欄,該欄數據的(de)填列方法同上(shàng)述2011年7-12月報表的(de)編制。
(三)醫院2012年度會計報表的(de)編制。
醫院應當按照新制度規定編制2012年的(de)月度、季度、年度會計報表。在(zài)編制2012年度收入費用總表、醫療收入費用明細表、财政補助收支情況表時(shí),不(bù)要(yào / yāo)求填列上(shàng)年比較數。
附:新舊醫院會計制度會計科目對照表
附:
新舊醫院會計制度會計科目對照表
新醫院會計制度會計科目 | 原醫院會計制度會計科目 +補充規定會計科目 | |||
序号 | 編号 | 名稱 | 編号 | 名稱 |
一(yī / yì /yí)、資産類 | ||||
1 | 1001 | 庫存現金 | 101 | 現金 |
2 | 1002 | 銀行存款 | 102 | 銀行存款 |
3 | 1003 | 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 | +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 | |
4 | 1004 | 其他(tā)貨币資金 | 109 | 其他(tā)貨币資金 |
5 | 1101 | 短期投資 | ||
6 | 1201 120101 120102 | 财政應返還額度 财政直接支付 财政授權支付 | +财政應返還額度 财政直接支付 财政授權支付 | |
7 | 1211 | 應收在(zài)院病人(rén)醫療款 | 111 | 應收在(zài)院病人(rén)醫藥費 |
8 | 1212 | 應收醫療款 | 113 | 應收醫療款 |
9 | 1215 | 其他(tā)應收款 | 119 | 其他(tā)應收款 |
10 | 1221 | 壞賬準備 | 114 | 壞賬準備 |
11 | 1231 | 預付賬款 | ||
12 | 1301 | 庫存物資 | 121 | 藥品 |
122 | 藥品進銷差價 | |||
123 | 庫存物資 | |||
13 | 1302 | 在(zài)加工物資 | 125 | 在(zài)加工材料 |
14 | 1401 | 待攤費用 | 131 | 待攤費用 |
15 | 1501 150101 150102 | 長期投資 股權投資 債權投資 | 141 | 對外投資 |
16 | 1601 | 固定資産 | 151 | 固定資産 |
17 | 1602 | 累計折舊 | ||
18 | 1611 | 在(zài)建工程 | 153 | 在(zài)建工程 |
19 | 1621 | 固定資産清理 | ||
20 | 1701 | 無形資産 | 161 | 無形資産 |
21 | 1702 | 累計攤銷 | ||
22 | 1801 | 長期待攤費用 | ||
23 | 1901 | 待處理财産損溢 | 181 | 待處理财産損溢 |
171 | 開辦費 | |||
二、負債類 | ||||
24 | 2001 | 短期借款 | 201 | 短期借款 |
25 | 2101 | 應繳款項 | 211 | 應繳超收款 |
26 27 | 2201 2202 | 應付票據 應付賬款 | 202 | 應付賬款 |
28 | 2203 | 預收醫療款 | 204 | 預收醫療款 |
29 | 2204 | 應付職工薪酬 | +應付工資(離退休費) | |
+應付地(dì / de)方(部門)津貼補貼 | ||||
+應付其他(tā)個(gè)人(rén)收入 | ||||
30 | 2205 | 應付福利費 | ||
31 32 33 | 2206 2207 2209 | 應付社會保障費 應交稅費 其他(tā)應付款 | 207 209 | 應付社會保障費 其他(tā)應付款 |
34 | 2301 | 預提費用 | 221 | 預提費用 |
35 | 2401 | 長期借款 | 231 | 長期借款 |
36 | 2402 | 長期應付款 | 241 | 長期應付款 |
三、淨資産類 | ||||
37 | 3001 | 事業基金 | 301 | 事業基金 |
38 | 3101 | 專用基金 | 303 | 專用基金 |
39 | 3201 320101 320102 | 待沖基金 待沖财政基金 待沖科教項目基金 | 302 | 固定基金 |
40 | 3301 | 财政補助結轉(餘) | ||
41 | 3302 | 科教項目結轉(餘) | ||
42 | 3401 | 本期結餘 | 305 | 收支結餘 |
43 | 3501 | 結餘分配 | 306 | 結餘分配 |
四、收入類 | ||||
44 | 4001 400101 400102 | 醫療收入 門診收入 住院收入 | 403 | 醫療收入 |
404 | 藥品收入 | |||
45 | 4101 410101 410102 | 财政補助收入 基本支出(chū) 項目支出(chū) | 401 | 财政補助收入 |
46 | 4201 | 科教項目收入 | ||
47 | 4301 | 其他(tā)收入 | 409 | 其他(tā)收入 |
402 | 上(shàng)級補助收入 | |||
五、費用類 | ||||
48 | 5001 | 醫療業務成本 | 411 | 醫療支出(chū) |
412 | 藥品支出(chū) | |||
49 | 5101 | 财政項目補助支出(chū) | 416 | 财政專項支出(chū) |
50 | 5201 | 科教項目支出(chū) | ||
51 | 5301 | 管理費用 | 415 | 管理費用 |
52 | 5302 | 其他(tā)支出(chū) | 419 | 其他(tā)支出(chū) |
注:上(shàng)表中标有“+”号的(de)會計科目爲(wéi / wèi)醫院參照财政部印發的(de)相關補充規定增設的(de)會計科目。其中,“應付工資(離退休費)”、“應付地(dì / de)方(部門)津貼補貼”、“應付其他(tā)個(gè)人(rén)收入”三個(gè)科目取代了(le/liǎo)原醫院會計制度中“205 應付工資”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