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yú)印發《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新舊會計制度有關銜接問題的(de)處理規定》的(de)通知 财會[2011]6号

作者:中資資産 來(lái)源: 本站 打印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财政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财務局:

  我部印發的(de)《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會計制度》(财會[2010]26号,以(yǐ)下簡稱新制度)将于(yú)2011年7月1日起在(zài)全國(guó)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施行,原《醫院會計制度》(财會字[1998]58号)屆時(shí)停止執行。爲(wéi / wèi)了(le/liǎo)做好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新舊會計制度的(de)銜接工作,确保新制度施行平穩、順利,我們制定了(le/liǎo)《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新舊會計制度有關銜接問題的(de)處理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shí)反饋我部。

  附件: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新舊會計制度有關銜接問題的(de)處理規定

财政部二O一(yī / yì /yí)一(yī / yì /yí)年四月二日

  附件: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新舊會計制度有關銜接問題的(de)處理規定

  根據《财政部關于(yú)印發〈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會計制度〉的(de)通知》(财會[2010]26号)的(de)規定,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将于(yú)2011年7月1日起執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會計制度》(以(yǐ)下簡稱新制度),不(bù)再執行原《醫院會計制度》(财會字[1998]58号,以(yǐ)下簡稱原制度)。爲(wéi / wèi)了(le/liǎo)做好新制度與原制度的(de)銜接工作,現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執行新制度的(de)有關銜接問題規定如下:

  一(yī / yì /yí)、新舊制度銜接總要(yào / yāo)求

  (一(yī / yì /yí))新舊制度銜接前的(de)準備。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在(zài)新舊會計制度銜接前,應對本單位的(de)資産和(hé / huò)負債進行全面清查和(hé / huò)盤點,并按照原制度的(de)規定将清查和(hé / huò)盤點事項進行處理。

  (二)舊賬的(de)截止和(hé / huò)新賬的(de)建立。

  2011年7月1日之(zhī)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仍應按照原制度進行會計核算,并按照原制度的(de)規定編制2011年上(shàng)半年度 (1——6月)會計報表。自2011年7月1日起,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根據新制度設置新賬,将原賬中2011年6月30日的(de)各會計科目期末餘額轉入新賬并按新制度進行調整。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根據調整後的(de)科目餘額編制科目餘額表,作爲(wéi / wèi)新賬中各會計科目2011年7月1日的(de)期初餘額,并按照新制度編制2011年7月1日的(de)期初資産負債表。

  上(shàng)述“原賬中的(de)各會計科目”是(shì)指原制度規定的(de)會計科目以(yǐ)及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參照财政部印發的(de)相關補充規定增設的(de)會計科目。

  新舊會計科目對照情況參見本規定附表。

  二、新舊會計科目銜接

  (一(yī / yì /yí))資産類。

  1.“現金”、“銀行存款”、“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其他(tā)貨币資金”、“财政應返還額度”、“應收醫療款”、“其他(tā)應收款”、“固定資産”、“在(zài)建工程”和(hé / huò)“無形資産”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le/liǎo)“庫存現金”、“銀行存款”、“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其他(tā)貨币資金”、“财政應返還額度”、“應收醫療款”、“其他(tā)應收款”、“固定資産”、“在(zài)建工程”和(hé / huò)“無形資産”科目,其核算内容與原制度相應科目的(de)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轉賬時(shí),應将原賬中以(yǐ)上(shàng)科目的(de)餘額直接轉入新賬中相應科目。新賬中相應科目設有明細科目的(de),應将原賬中以(yǐ)上(shàng)科目的(de)餘額加以(yǐ)分析後分别轉入新賬中相應科目的(de)相關明細科目。

  2.“藥品”、“藥品進銷差價”、“庫存物資”和(hé / huò)“在(zài)加工材料”科目。

  新制度未設置“藥品”、“藥品進銷差價”、“在(zài)加工材料”科目,但設置了(le/liǎo)“庫存物資”科目,其核算範圍包括了(le/liǎo)原賬中“藥品”、“庫存物資”、“在(zài)加工材料”科目的(de)核算内容。轉賬時(shí),應在(zài)新賬中“庫存物資”科目下設置“藥品”、“衛生材料”、“低值易耗品”、“其他(tā)材料”等明細科目,将原賬中“藥品”、“庫存物資”和(hé / huò)“在(zài)加工材料”科目的(de)明細科目餘額分别轉入新賬中的(de)“庫存物資”科目的(de)相應明細科目;将原賬中“藥品進銷差價”科目相關明細科目的(de)餘額按照2011年6月各明細科目的(de)藥品綜合差價率分攤後的(de)金額,分别轉入新賬中“庫存物資——藥品”科目的(de)相應明細科目。轉入新賬中“庫存物資——藥品”明細科目金額的(de)合計數應等于(yú)原賬中“藥品”科目餘額減去“藥品進銷差價”科目餘額後的(de)金額。

  3.“應收在(zài)院病人(rén)醫藥費”、“壞賬準備”、“待攤費用”和(hé / huò)“開辦費”科目。

  新制度未設置“應收在(zài)院病人(rén)醫藥費”、“壞賬準備”、“待攤費用”和(hé / huò)“開辦費”科目。轉賬時(shí),應将原賬中的(de)以(yǐ)上(shàng)科目的(de)餘額結轉入新賬中的(de)“事業基金”科目。

  4.“待處理财産損溢”科目。

  新制度未設置“待處理财産損溢”科目。轉賬時(shí),如原賬中的(de)“待處理财産損溢”科目尚未按照相關規定完成批準程序,應在(zài)“其他(tā)應收款”科目下設置“待處理财産損溢”明細科目,并将原賬中的(de)“待處理财産損溢”科目轉入新賬中的(de)“其他(tā)應收款——待處理财産損溢”明細科目。按照相關規定完成批準程序後,應将新賬中的(de)“其他(tā)應收款——待處理财産損溢”明細科目的(de)餘額結轉入新賬中的(de)“事業基金”科目後予以(yǐ)核銷。

  5.“對外投資”科目。

  新制度未設置“對外投資”科目。轉賬時(shí),如原賬中的(de)“對外投資”科目尚未結清,應在(zài)“其他(tā)應收款”科目下設置“對外投資”明細科目,并将原賬中的(de)“對外投資”科目的(de)餘額轉入新賬中的(de)“其他(tā)應收款——對外投資”明細科目。待有關對外投資收回後,将新賬中的(de)“其他(tā)應收款——對外投資”明細科目予以(yǐ)核銷,投資損益直接調整新賬中的(de)“事業基金”科目。

  (二)負債類。

  1.“短期借款”科目。

  新制度未設置“短期借款”科目,但設置了(le/liǎo)“借入款”科目,其核算内容與原制度“短期借款”科目的(de)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轉賬時(shí),應将原賬中的(de)“短期借款”科目的(de)餘額直接轉入新賬中的(de)“借入款”科目。

  2.“應繳超收款”科目。

  新制度未設置“應繳超收款”科目,但設置了(le/liǎo)“應繳款項”科目,其核算内容與原制度中的(de)“應繳超收款”不(bù)同。主要(yào / yāo)區别是(shì):新制度中的(de)“應繳款項”科目的(de)核算範圍比原制度中的(de)“應繳超收款”科目的(de)核算範圍大(dà),包括了(le/liǎo)按照規定應繳入國(guó)庫或财政專戶的(de)全部款項。若原賬中“應繳超收款”科目有期末餘額,則應于(yú)轉賬時(shí)将其轉入新賬中的(de)“應繳款項”科目。

  3.“應付賬款”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le/liǎo)“應付賬款”科目,其核算内容與原制度“應付賬款”科目的(de)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轉賬時(shí),應将原賬中的(de)“應付賬款”科目的(de)餘額直接轉入新賬中的(de)“應付賬款”科目。

  4.“預收醫療款”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le/liǎo)“預收醫療款”科目,其核算内容與原制度相應科目有所不(bù)同,主要(yào / yāo)區别是(shì):新制度下的(de)“預收醫療款”科目核算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預收住院病人(rén)醫療款和(hé / huò)醫療保險機構預付并需結算的(de)醫療保險金。轉賬時(shí),應将原賬中的(de)“預收醫療款”科目中的(de)預收住院病人(rén)醫療款和(hé / huò)醫療保險機構預付并需結算的(de)醫療保險金餘額轉入新賬中的(de)“預收醫療款”科目;應将原賬中的(de)“預收醫療款”科目中的(de)醫療保險總額預付且不(bù)需結算的(de)醫療保險金餘額轉入新賬中的(de)“事業基金”科目。

  5.“應付工資(離退休費)”、“應付地(dì / de)方(部門)津貼補貼”、“應付其他(tā)個(gè)人(rén)收入”科目。

  新制度未設置“應付工資(離退休費)”、“應付地(dì / de)方(部門)津貼補貼”、“應付其他(tā)個(gè)人(rén)收入”科目,但設置了(le/liǎo)“應付職工薪酬”科目。轉賬時(shí),應将原賬中“應付工資(離退休費)”、“應付地(dì / de)方(部門)津貼補貼”、“應付其他(tā)個(gè)人(rén)收入”科目的(de)餘額分析轉入新賬中的(de)“應付職工薪酬”的(de)相應明細科目。

  6.“應付社會保障費”、“其他(tā)應付款”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le/liǎo)“應付社會保障費”和(hé / huò)“其他(tā)應付款”科目,其核算内容與原制度相應科目有所不(bù)同。主要(yào / yāo)區别是(shì):新制度下的(de)“應付社會保障費”科目的(de)核算範圍比原制度規定範圍大(dà),包括了(le/liǎo)代扣代交的(de)住房公積金等;新制度下的(de)“其他(tā)應付款”科目的(de)核算範圍比原制度規定範圍小,不(bù)包括代扣代交的(de)住房公積金、應交的(de)各種稅金等。新制度同時(shí)增設了(le/liǎo)“應交稅費”科目。轉賬時(shí),應将原賬中“應付社會保障費”科目的(de)餘額轉入新賬中的(de)“應付社會保障費”科目。應對原賬中的(de)“其他(tā)應付款”科目餘額進行分析,對于(yú)其中屬于(yú)代扣代交的(de)住房公積金等應付社會保障費部分,轉入新賬中的(de)“應付社會保障費”科目;對于(yú)其中屬于(yú)應交稅費的(de)部分,轉入新賬中的(de)“應交稅費”科目;對于(yú)其中屬于(yú)新制度“其他(tā)應付款”科目核算内容的(de)部分,轉入新賬中的(de)“其他(tā)應付款”科目。

  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的(de)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如有尚未确定應上(shàng)繳或留用的(de)醫療收費,應将相關款項從原賬中的(de)“其他(tā)應付款”等科目轉入新賬中的(de)“待結算醫療款”科目;如有已确定上(shàng)繳國(guó)庫或财政專戶的(de)醫療收費,應将相關款項從原賬中的(de)“其他(tā)應付款”等科目轉入新賬中的(de)“應繳款項”科目。

  7.“預提費用”科目。

  新制度未設置“預提費用”科目。轉賬時(shí),應将原賬中的(de)“預提費用”科目的(de)餘額轉入新賬中的(de)“事業基金”科目。

  8.“長期借款”、“長期應付款”科目。

  新制度未設置“長期借款”、“長期應付款”科目。轉賬時(shí),如原賬中的(de)“長期借款”和(hé / huò)“長期應付款”科目尚未結清,應在(zài)“其他(tā)應付款”科目下設置“長期借款”和(hé / huò)“長期應付款”明細科目,并将原賬中的(de)“長期借款”、“長期應付款”科目的(de)餘額轉入新賬中的(de)“其他(tā)應付款——長期借款”和(hé / huò)“其他(tā)應付款——長期應付款”明細科目。“其他(tā)應付款——長期借款”和(hé / huò)“其他(tā)應付款——長期應付款”明細科目待有關長期借款和(hé / huò)長期應付款償還後予以(yǐ)核銷。

  (三)淨資産類。

  1.“固定基金”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le/liǎo)“固定基金”科目,其核算内容與原制度相應科目有所不(bù)同。主要(yào / yāo)區别是(shì):新制度下的(de)“固定基金”科目的(de)核算範圍比原制度規定範圍大(dà),包括了(le/liǎo)固定資産占用、在(zài)建工程占用和(hé / huò)無形資産占用。轉賬時(shí),應将原賬中的(de)“固定基金”科目的(de)餘額轉入新賬中的(de)“固定基金——固定資産占用”明細科目,并分别按照新賬中的(de)“在(zài)建工程”、“無形資産”科目餘額,借記新賬中的(de)“事業基金”科目,貸記新賬中的(de)“固定基金——在(zài)建工程占用”、“固定基金——無形資産占用”科目。

  2.“事業基金”、“結餘分配”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le/liǎo)“事業基金”、“結餘分配”科目,其核算内容與原制度“事業基金”、“結餘分配”科目的(de)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轉賬時(shí),應将原賬中的(de)以(yǐ)上(shàng)科目的(de)餘額直接轉入新賬中的(de)相應科目。

  3.“專用基金”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le/liǎo)“專用基金”科目,其核算内容與原制度相應科目有所不(bù)同。主要(yào / yāo)區别是(shì):新制度下的(de)“專用基金”科目的(de)核算範圍與原制度規定範圍不(bù)同,原制度“專用基金”科目包括修購基金、職工福利基金、住房基金、留本基金等,新制度“專用基金”科目包括醫療風險基金、職工福利基金、獎勵基金和(hé / huò)其他(tā)專用基金。轉賬時(shí),應将原賬中“專用基金——職工福利基金”明細科目的(de)餘額轉入新賬中“專用基金——職工福利基金”明細科目,對于(yú)職工福利基金中含有職工福利費的(de),應将其餘額分析結轉入新賬中的(de)“其他(tā)應付款”科目;應将原賬中“專用基金——修購基金”明細科目的(de)餘額轉入新賬中“事業基金”科目。按照地(dì / de)方有關規定需要(yào / yāo)繼續提取或保留住房基金和(hé / huò)留本基金的(de),應将原賬中“專用基金——住房基金”、“專用基金——留本基金”明細科目的(de)餘額轉入新賬中“專用基金——其他(tā)專用基金”明細科目;按照地(dì / de)方有關規定不(bù)再繼續提取或保留住房基金和(hé / huò)留本基金的(de),應将原賬中“專用基金——住房基金”、“專用基金——留本基金”明細科目的(de)餘額轉入新賬中“事業基金”明細科目。

  4.“收支結餘”科目。

  新制度未設置“收支結餘”科目,但設置了(le/liǎo)“本期結餘”科目。轉賬時(shí),應将原賬中的(de)“收支結餘”科目的(de)餘額分析轉入新賬中的(de)“本期結餘”科目。

  (四)收入支出(chū)類。

  “财政補助收入”、“上(shàng)級補助收入”、“醫療收入”、“藥品收入”、“其他(tā)收入”、“醫療支出(chū)”、“藥品支出(chū)”、“管理費用”、“财政專項支出(chū)”、“其他(tā)支出(chū)”科目。

  由于(yú)原賬中以(yǐ)上(shàng)收入支出(chū)科目期末無餘額,不(bù)需要(yào / yāo)進行轉賬處理。自2011年7月1日起,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按照新制度設置收入、支出(chū)科目并進行賬務處理,并按照新制度要(yào / yāo)求設置新賬中的(de)有關限定用途資金備查簿,即将尚未支用的(de)财政補助資金和(hé / huò)其他(tā)限定用途資金分析登記入“财政基本支出(chū)備查簿”、“财政項目支出(chū)備查簿”和(hé / huò)“其他(tā)限定用途資金備查簿”。

  三、新舊會計報表銜接

  (一(yī / yì /yí))2011年7月1日的(de)期初資産負債表的(de)編制。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根據上(shàng)述規定轉賬并作調整後的(de)各會計科目2011年7月1日的(de)月初餘額,按照新制度編制2011年7月1日的(de)期初資産負債表。

  (二)2011年會計報表的(de)編制。

  1. 2011年7——12月會計報表。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在(zài)編制2011年7——12月的(de)月度資産負債表時(shí),不(bù)要(yào / yāo)求填列“年初餘額”欄。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在(zài)編制2011年7——12月的(de)月度、季度收入支出(chū)總表、業務收支明細表和(hé / huò)财政補助收支明細表時(shí),應在(zài)表中“本月數”欄之(zhī)前增加“1——6月”欄,該欄數據根據2011年1——6月原賬中收支數據按新制度收支分類口徑進行調整後的(de)數據填列(不(bù)改變原賬中收支計量口徑)。表中“本月數”欄按新制度規定的(de)填列口徑填列7——12月各月份的(de)數據。表中“本年累計數”欄按照表中“1——6月”欄數據加上(shàng)7——12月按新制度口徑計算的(de)數據填列。

  2. 2011年度會計報表。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編制的(de)2011年度會計報表包括資産負債表、收入支出(chū)總表、業務收支明細表、财政補助收支明細表和(hé / huò)淨資産變動表。

  在(zài)編制2011年年末資産負債表和(hé / huò)淨資産變動表時(shí),不(bù)要(yào / yāo)求填列“年初餘額”欄。

  在(zài)編制2011年度收入支出(chū)總表、業務收支明細表和(hé / huò)财政補助收支明細表時(shí),不(bù)要(yào / yāo)求填列上(shàng)年比較數,但應在(zài)“本年累計數”欄之(zhī)前增加“1——6月”欄,該欄數據的(de)填列方法同上(shàng)述2011年7——12月報表的(de)編制。

  (三)2012年度會計報表的(de)編制。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按照新制度規定編制2012年的(de)月度、季度、年度會計報表。在(zài)編制2012年度收入支出(chū)總表、業務收支明細表和(hé / huò)财政補助收支明細表時(shí),不(bù)要(yào / yāo)求填列上(shàng)年比較數。

  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新舊會計科目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