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公布《關于(yú)修改〈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内部控制指引〉的(de)決定》,自公布之(zhī)日起施行。
中國(guó)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O一(yī / yì /yí)一(yī / yì /yí)年十月二十六日
關于(yú)修改《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内部控制指引》的(de)決定
現決定對《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内部控制指引》(證監機構字[2006]124号)作如下修改:
一(yī / yì /yí)、将名稱修改爲(wéi / wèi)《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内部控制指引》,并對第一(yī / yì /yí)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十條、第十二條中的(de)部分文字作相應修改。
二、将第十三條修改爲(wéi / wèi):“證券公司應當在(zài)符合有關規定的(de)基礎上(shàng),根據自身營運成本、市場狀況以(yǐ)及客戶資信等因素确定融資融券的(de)利率與費率,并通過營業場所、公司網站或者其他(tā)便捷有效方式公示。”
三、将第十四條修改爲(wéi / wèi):“證券公司應當在(zài)符合有關規定的(de)基礎上(shàng),确定可充抵保證金的(de)證券的(de)種類及折算率、客戶可融資買入和(hé / huò)融券賣出(chū)的(de)證券的(de)種類、保證金比例和(hé / huò)最低維持擔保比例,并通過營業場所、公司網站或者其他(tā)便捷有效方式公示。”
本決定自公布之(zhī)日起施行。
《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内部控制指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内部控制指引
(2006年6月30日中國(guó)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布,根據2011年10月26日中國(guó)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yú)修改〈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内部控制指引〉的(de)決定》修訂)
第一(yī / yì /yí)條 爲(wéi / wèi)指導證券公司建立健全融資融券業務的(de)内部控制機制,防範與融資融券業務有關的(de)各類風險,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證券公司開展融資融券業務,應當按照《證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和(hé / huò)本指引的(de)規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機制。
第三條 證券公司開展融資融券業務,應當建立完備的(de)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和(hé / huò)風險識别、評估與控制體系,确保風險可測、可控、可承受。
第四條 證券公司應當健全業務隔離制度,确保融資融券業務與證券資産管理、證券自營、投資銀行等業務在(zài)機構、人(rén)員、信息、賬戶等方面相互分離。
第五條 證券公司應當對融資融券業務實行集中統一(yī / yì /yí)管理。融資融券業務的(de)決策和(hé / huò)主要(yào / yāo)管理職責應當由證券公司總部承擔。
第六條 證券公司應當建立融資融券業務的(de)決策與授權體系。融資融券業務的(de)決策與授權體系原則上(shàng)按照董事會-業務決策機構-業務執行部門-分支機構的(de)架構設立和(hé / huò)運行。
董事會負責制定融資融券業務的(de)基本管理制度,決定與融資融券業務有關的(de)部門設置及各部門職責,确定融資融券業務的(de)總規模。
業務決策機構由有關高級管理人(rén)員及部門負責人(rén)組成,負責制定融資融券業務操作流程,選擇可從事融資融券業務的(de)分支機構,确定對單一(yī / yì /yí)客戶和(hé / huò)單一(yī / yì /yí)證券的(de)授信額度、融資融券的(de)期限和(hé / huò)利率(費率)、保證金比例和(hé / huò)最低維持擔保比例、可充抵保證金的(de)證券種類及折算率、客戶可融資買入和(hé / huò)融券賣出(chū)的(de)證券種類。
業務執行部門負責融資融券業務的(de)具體管理和(hé / huò)運作,制訂融資融券合同的(de)标準文本,确定對具體客戶的(de)授信額度,對分支機構的(de)業務操作進行審批、複核和(hé / huò)監督。
分支機構在(zài)公司總部的(de)集中監控下,按照公司的(de)統一(yī / yì /yí)規定和(hé / huò)決定,具體負責客戶征信、簽約、開戶、保證金收取和(hé / huò)交易執行等業務操作。
第七條 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的(de)前、中、後台應當相互分離、相互制約,各主要(yào / yāo)環節應當分别由不(bù)同的(de)部門和(hé / huò)崗位負責,負責風險監控和(hé / huò)業務稽核的(de)部門和(hé / huò)崗位應當獨立于(yú)其他(tā)部門和(hé / huò)崗位,分管融資融券業務的(de)高級管理人(rén)員不(bù)得兼管風險監控部門和(hé / huò)業務稽核部門。
第八條 證券公司應當加強對分支機構融資融券業務活動的(de)控制,禁止分支機構未經總部批準向客戶融資、融券,禁止分支機構自行決定簽約、開戶、授信、保證金收取等應當由總部決定的(de)事項。
第九條 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客戶選擇與授信制度,明确規定客戶選擇與授信的(de)程序和(hé / huò)權限:
(一(yī / yì /yí))制定本公司融資融券業務客戶選擇标準和(hé / huò)開戶審查制度,明确客戶從事融資融券交易應當具備的(de)條件和(hé / huò)開戶申請材料的(de)審查要(yào / yāo)點與程序。
(二)建立客戶信用評估制度,根據客戶身份、财産與收入狀況、證券投資經驗、風險偏好等因素,将客戶劃分爲(wéi / wèi)不(bù)同類别和(hé / huò)層次,确定每一(yī / yì /yí)類别和(hé / huò)層次客戶獲得授信的(de)額度、利率或費率。
(三)明确客戶征信的(de)内容、程序和(hé / huò)方式,驗證客戶資料的(de)真實性、準确性,了(le/liǎo)解客戶的(de)資信狀況,評估客戶的(de)風險承擔能力和(hé / huò)違約的(de)可能性。
(四)記錄和(hé / huò)分析客戶持倉品種及其交易情況,根據客戶的(de)操作情況與資信變化等因素,适時(shí)調整其授信等級。
第十條 證券公司應當印制并使用融資融券合同标準文本。融資融券合同标準文本的(de)内容應當符合《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和(hé / huò)《融資融券合同必備條款》的(de)規定。
第十一(yī / yì /yí)條 證券公司應當在(zài)與客戶簽訂融資融券業務合同前,向客戶履行以(yǐ)下告知義務:
(一(yī / yì /yí))以(yǐ)書面方式向其提示投資規模放大(dà)、對市場走勢判斷錯誤、因不(bù)能及時(shí)補交擔保物而(ér)被強制平倉等可能導緻的(de)投資損失風險。
(二)指定專人(rén)向客戶講解融資融券的(de)業務規則、業務流程和(hé / huò)合同條款。
(三)告知客戶将信用賬戶出(chū)借給他(tā)人(rén)使用,可能帶來(lái)法律訴訟風險,提示客戶妥善保管信用賬戶卡、身份證件和(hé / huò)交易密碼。
第十二條 證券公司應當在(zài)與客戶簽訂融資融券業務合同後,按照《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及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有關規定,爲(wéi / wèi)客戶開立實名信用證券賬戶。
證券公司應當委托第三方存管銀行爲(wéi / wèi)客戶開立實名信用資金賬戶。
第十三條 證券公司應當在(zài)符合有關規定的(de)基礎上(shàng),根據自身營運成本、市場狀況以(yǐ)及客戶資信等因素确定融資融券的(de)利率與費率,并通過營業場所、公司網站或者其他(tā)便捷有效方式公示。
第十四條 證券公司應當在(zài)符合有關規定的(de)基礎上(shàng),确定可充抵保證金的(de)證券的(de)種類及折算率、客戶可融資買入和(hé / huò)融券賣出(chū)的(de)證券的(de)種類、保證金比例和(hé / huò)最低維持擔保比例,并通過營業場所、公司網站或者其他(tā)便捷有效方式公示。
第十五條 證券公司應當指定專人(rén)實時(shí)監控客戶擔保物價值與客戶債務價值及其比例的(de)變動情況,當該比例低于(yú)合同約定的(de)最低維持擔保比例時(shí),應當按照約定方式及時(shí)通知客戶補足擔保物,并采取必要(yào / yāo)的(de)措施對通知時(shí)間、通知内容等予以(yǐ)留痕。
第十六條 證券公司應當制定強制平倉的(de)業務規則和(hé / huò)程序,當客戶未按規定補足擔保物或到(dào)期未償還債務時(shí),立即強制平倉。平倉所得資金優先用于(yú)清償客戶所欠債務,剩餘資金記入客戶信用資金賬戶。
強制平倉指令應當由證券公司總部發出(chū),發出(chū)平倉指令的(de)崗位和(hé / huò)執行平倉指令的(de)崗位不(bù)得由同一(yī / yì /yí)人(rén)兼任,強制平倉的(de)操作應當留痕。
第十七條 證券公司應當建立由總部集中管理的(de)融資融券業務技術系統,對融資融券業務的(de)主要(yào / yāo)流程實行自動化管理。
證券公司應當建立融資融券業務的(de)集中風險監控系統,系統應當具備業務數據集中管理、融資融券業務總量監控、信用賬戶分類監控、自動預警等功能,并應當設置必要(yào / yāo)的(de)開放功能或數據接口,以(yǐ)便監管部門能夠及時(shí)了(le/liǎo)解和(hé / huò)檢查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情況。
第十八條 證券公司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客戶資産的(de)安全:
(一(yī / yì /yí))加強對業務流程、技術系統的(de)管理,防止出(chū)現技術故障、操作失誤、制度與流程漏洞、員工道(dào)德風險等可能影響客戶資産安全的(de)問題。
(二)建立健全信用賬戶的(de)管理和(hé / huò)稽核制度,防止資産混用、賬戶混用、出(chū)借賬戶、虛假賬戶等問題。
(三)按照約定方式爲(wéi / wèi)客戶提供對賬單,如實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第三方存管銀行提供證券、資金明細數據,供客戶查詢。
(四)客戶因自身債權債務原因,導緻其資産被凍結、查封、劃扣等重大(dà)事項時(shí),證券公司應當及時(shí)通知客戶。
第十九條 證券公司應當加強對融資融券業務的(de)風險監控和(hé / huò)業務稽核。風險監控和(hé / huò)業務稽核應當覆蓋事前、事中、事後的(de)各個(gè)環節。
風險監控部門應當對融資融券業務進行實時(shí)監控和(hé / huò)風險量化分析,對高風險賬戶比例情況、壞賬情況、集中度、賬戶限額等進行分析評估,提出(chū)相應的(de)控制措施,并對與客戶簽訂融資融券合同、審批客戶信用額度、強制平倉等重大(dà)事項出(chū)具意見。
第二十條 證券公司應當建立以(yǐ)淨資本爲(wéi / wèi)核心的(de)融資融券業務規模監控和(hé / huò)調整機制:
(一(yī / yì /yí))根據監管要(yào / yāo)求和(hé / huò)自身财務狀況,合理确定向全體客戶、單一(yī / yì /yí)客戶和(hé / huò)單一(yī / yì /yí)證券的(de)融資、融券的(de)金額占淨資本的(de)比例等風險控制指标。
(二)對淨資本、流動性、資産負債等主要(yào / yāo)财務指标進行監測,并根據指标變化情況,及時(shí)調整融資融券業務規模。
(三)通過集中風險監控系統實時(shí)監控客戶融資融券未補倉規模,并通過調整融資融券業務規模使公司淨資本等主要(yào / yāo)财務指标符合監管要(yào / yāo)求。
第二十一(yī / yì /yí)條 證券公司應當按照國(guó)家有關規定和(hé / huò)監管要(yào / yāo)求,制定融資融券業務會計處理制度,審慎評估融資融券業務可能帶來(lái)的(de)壞賬風險,在(zài)當期足額計提有關損失準備,并在(zài)會計報表中充分披露。
第二十二條 證券公司應當建立融資融券業務内部報告制度,明确業務運作、風險監控、業務稽核及其他(tā)有關信息的(de)報告路徑和(hé / huò)反饋機制。
證券公司應當建立融資融券業務的(de)信息報送制度,指定專人(rén)負責有關信息的(de)統計與複核,保證向證監會及自律組織報送的(de)信息真實、準确、完整。
第二十三條 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客戶檔案管理制度,加強對融資融券業務客戶資料的(de)管理。對資信不(bù)良、有違約記錄的(de)融資融券業務客戶,證券公司應當記錄在(zài)案,并及時(shí)向中國(guó)證券業協會報告。
第二十四條 本指引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