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融通業務監督管理試行辦法》已經2011年7月5日中國(guó)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第300次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zhī)日起施行。
中國(guó)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尚福林
二○一(yī / yì /yí)一(yī / yì /yí)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件:《轉融通業務監督管理試行辦法》
轉融通業務監督管理試行辦法
第一(yī / yì /yí)章 總則
第一(yī / yì /yí)條 爲(wéi / wèi)了(le/liǎo)健全融資融券交易機制,拓寬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資金和(hé / huò)證券來(lái)源,規範轉融通業務及相關活動,防範轉融通業務風險,根據《證券法》、《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轉融通業務,是(shì)指證券金融公司将自有或者依法籌集的(de)資金和(hé / huò)證券出(chū)借給證券公司,以(yǐ)供其辦理融資融券業務的(de)經營活動。
第三條 從事轉融通業務及相關活動,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hé / huò)誠實信用原則,不(bù)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四條 證券金融公司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hé / huò)本辦法的(de)規定,嚴格防範和(hé / huò)控制風險,穩健開展轉融通業務。
第五條 中國(guó)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yǐ)下簡稱證監會)依法對證券金融公司及其相關業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 證券金融公司
第六條 證券金融公司根據國(guó)務院的(de)決定設立。證監會根據國(guó)務院的(de)決定,履行審批程序。
第七條 證券金融公司的(de)組織形式爲(wéi / wèi)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不(bù)少于(yú)人(rén)民币60億元。
證券金融公司的(de)注冊資本應當爲(wéi / wèi)實收資本,其股東應當用貨币出(chū)資。
第八條 證券金融公司應當依照《公司法》和(hé / huò)本辦法的(de)規定,制定公司章 程,設立股東大(dà)會、董事會、監事會等組織機構,規範運作。
第九條 證券金融公司董事、監事和(hé / huò)高級管理人(rén)員的(de)選任,應當經證監會批準。
第十條 證券金融公司不(bù)以(yǐ)營利爲(wéi / wèi)目的(de),履行下列職責:
(一(yī / yì /yí))爲(wéi / wèi)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提供資金和(hé / huò)證券的(de)轉融通服務;
(二)對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運行情況進行監控;
(三)監測分析全市場融資融券交易情況,運用市場化手段防控風險;
(四)證監會确定的(de)其他(tā)職責。
第十一(yī / yì /yí)條 證券金融公司變更名稱、注冊資本、股東、住所、職責範圍,制定或者修改公司章 程,設立或者撤銷分支機構,應當經證監會批準。
第三章 業務規則
第十二條 證券金融公司開展轉融通業務,應當以(yǐ)自己的(de)名義,在(zài)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分别開立轉融通專用證券賬戶、轉融通擔保證券賬戶和(hé / huò)轉融通證券交收賬戶。
轉融通專用證券賬戶用于(yú)記錄證券金融公司持有的(de)拟向證券公司融出(chū)的(de)證券和(hé / huò)證券公司歸還的(de)證券;轉融通擔保證券賬戶用于(yú)記錄證券公司委托證券金融公司持有、擔保證券金融公司因向證券公司轉融通所生債權的(de)證券;轉融通證券交收賬戶用于(yú)辦理證券金融公司與轉融通業務有關的(de)證券結算。
第十三條 證券金融公司開展轉融通業務,應當以(yǐ)自己的(de)名義,在(zài)商業銀行開立轉融通專用資金賬戶,在(zài)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分别開立轉融通擔保資金賬戶和(hé / huò)轉融通資金交收賬戶。
轉融通專用資金賬戶用于(yú)存放證券金融公司拟向證券公司融出(chū)的(de)資金及證券公司歸還的(de)資金;轉融通擔保資金賬戶用于(yú)記錄證券公司交存的(de)、擔保證券金融公司因向證券公司轉融通所生債權的(de)資金;轉融通資金交收賬戶用于(yú)辦理證券金融公司與轉融通業務有關的(de)資金結算。
第十四條 證券金融公司開展轉融通業務,應當了(le/liǎo)解證券公司的(de)基本情況、業務範圍、财務狀況、違約記錄、風險控制能力等,并以(yǐ)書面和(hé / huò)電子(zǐ)的(de)方式予以(yǐ)記錄和(hé / huò)保存。
第十五條 證券金融公司應當建立客戶信用評估機制,對證券公司的(de)信用狀況進行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确定和(hé / huò)調整對證券公司的(de)授信額度。
第十六條 證券金融公司開展轉融通業務,應當與證券公司簽訂轉融通業務合同,約定轉融通的(de)資金數額、标的(de)證券的(de)種類和(hé / huò)數量、期限、費率、保證金的(de)比例、證券權益處理辦法、違約責任等事項。
證券金融公司應當制定轉融通業務合同标準格式,報證監會備案。
第十七條 除本條 第二款規定的(de)情形外,證券金融公司向證券公司轉融通的(de)期限不(bù)得超過6個(gè)月。轉融通的(de)期限,自資金或者證券實際交付之(zhī)日起算。
證券金融公司可以(yǐ)與證券公司對轉融通标的(de)證券暫停交易、終止交易和(hé / huò)其他(tā)特殊情形下轉融通期限的(de)順延或者縮短作出(chū)約定。
第十八條 證券金融公司應當按照國(guó)家宏觀政策,根據市場狀況和(hé / huò)風險控制需要(yào / yāo),确定和(hé / huò)調整轉融通費率和(hé / huò)保證金的(de)比例。
第十九條 證券金融公司與證券公司簽訂轉融通業務合同後,應當根據證券公司的(de)申請,以(yǐ)證券公司的(de)名義,爲(wéi / wèi)其開立轉融通擔保證券明細賬戶和(hé / huò)轉融通擔保資金明細賬戶。
轉融通擔保證券明細賬戶是(shì)轉融通擔保證券賬戶的(de)二級賬戶,用于(yú)記載證券公司委托證券金融公司持有的(de)擔保證券的(de)明細數據。轉融通擔保資金明細賬戶是(shì)轉融通擔保資金賬戶的(de)二級賬戶,用于(yú)記載證券公司交存的(de)擔保資金的(de)明細數據。
證券金融公司可以(yǐ)委托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根據清算、交收結果等,對證券公司轉融通擔保證券明細賬戶和(hé / huò)轉融通擔保資金明細賬戶内的(de)數據進行變更。
第二十條 證券金融公司開展轉融通業務,應當向證券公司收取一(yī / yì /yí)定比例的(de)保證金。保證金可以(yǐ)證券充抵,但貨币資金占應收取保證金的(de)比例不(bù)得低于(yú)15%.
證券金融公司應當确定并公布可充抵保證金證券的(de)種類和(hé / huò)折算率。
證券金融公司可以(yǐ)與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簽訂合同,委托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代爲(wéi / wèi)管理保證金。
第二十一(yī / yì /yí)條 證券公司向證券金融公司交存保證金,采取設立信托的(de)方式。保證金中的(de)證券應當記入轉融通擔保證券賬戶,保證金中的(de)資金應當記入轉融通擔保資金賬戶。
證券金融公司與證券公司應當約定,轉融通擔保證券賬戶内的(de)證券和(hé / huò)轉融通擔保資金賬戶内的(de)資金,均爲(wéi / wèi)擔保證券金融公司因向證券公司轉融通所生債權的(de)信托财産,因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情形所形成的(de)信托财産對證券金融公司的(de)債權,也(yě)歸入信托财産。
第二十二條 證券金融公司應當逐日計算證券公司交存的(de)保證金價值與其所欠債務的(de)比例。當該比例低于(yú)約定的(de)維持保證金比例時(shí),應當通知證券公司在(zài)一(yī / yì /yí)定的(de)期限内補交差額,直至達到(dào)約定的(de)初始保證金比例。但是(shì),對因本條第三款規定情形導緻的(de)差額,證券公司無須補交。
證券公司違約的(de),證券金融公司可以(yǐ)按照約定處分保證金,以(yǐ)實現對證券公司的(de)債權;處分保證金不(bù)足以(yǐ)完全實現對證券公司的(de)債權的(de),證券金融公司應當依法向證券公司追償。
經證券公司書面同意,證券金融公司可以(yǐ)有償使用證券公司交存的(de)保證金。證券金融公司使用保證金的(de)用途、期限、對價等具體事項,由雙方通過轉融通業務合同約定。
第二十三條 證券金融公司可以(yǐ)根據化解證券公司違約風險的(de)需要(yào / yāo),建立轉融通互保基金。轉融通互保基金的(de)管理辦法,由證券金融公司制定,經證監會批準後實施。
第二十四條 市場交易活動出(chū)現異常,已經或者可能危及市場穩定,有必要(yào / yāo)暫停轉融通業務的(de),證券金融公司可以(yǐ)按照業務規則和(hé / huò)合同約定,暫停全部或者部分轉融通業務并公告。
第二十五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根據證券賬戶和(hé / huò)資金賬戶持有人(rén)發出(chū)或者認可的(de)指令,辦理轉融通業務涉及的(de)證券和(hé / huò)資金的(de)劃轉。
第二十六條 司法機關依法對證券公司轉融通擔保證券明細賬戶或者轉融通擔保資金明細賬戶記載的(de)權益采取财産保全或者強制執行措施的(de),證券金融公司應當處分保證金,在(zài)實現因向證券公司轉融通所生債權後,協助司法機關執行。
第四章 資金和(hé / huò)證券的(de)來(lái)源
第二十七條 證券金融公司開展轉融通業務,可以(yǐ)使用下列資金和(hé / huò)證券:
(一(yī / yì /yí))自有資金和(hé / huò)證券;
(二)通過證券交易所的(de)業務平台融入的(de)資金和(hé / huò)證券;
(三)通過證券金融公司的(de)業務平台融入的(de)資金;
(四)依法籌集的(de)其他(tā)資金和(hé / huò)證券。
第二十八條 證券金融公司可以(yǐ)依照《公司法》、《證券法》等有關規定,發行公司債券。
第二十九條 證券金融公司可以(yǐ)向股東或者其他(tā)特定投資者借入次級債。證券金融公司借入次級債,應當事先向證監會報告。
證券金融公司借入的(de)次級債,參照證監會對證券公司借入次級債的(de)有關規定,計入淨資本。
第三十條 證券金融公司通過證券交易所的(de)業務平台融入資金和(hé / huò)證券,按照證券交易所的(de)業務規則辦理。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按照證券交易所業務平台的(de)成交結果,辦理有關登記結算。
第三十一(yī / yì /yí)條 證券金融公司爲(wéi / wèi)履行本辦法規定的(de)職責,可以(yǐ)通過其在(zài)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開立的(de)普通證券賬戶買賣證券。
第五章 權益處理
第三十二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根據轉融通擔保證券賬戶内的(de)記錄,确認證券金融公司受托持有證券的(de)事實,并以(yǐ)證券金融公司爲(wéi / wèi)名義持有人(rén),登記于(yú)證券持有人(rén)名冊。
第三十三條 對轉融通擔保證券賬戶内記錄的(de)證券,由證券金融公司以(yǐ)自己的(de)名義,行使對證券發行人(rén)的(de)權利。證券金融公司行使對證券發行人(rén)的(de)權利,應當事先征求委托其持有該證券的(de)證券公司意見,并按照其意見辦理。
前款所稱對證券發行人(rén)的(de)權利,是(shì)指請求召開證券持有人(rén)會議、參加證券持有人(rén)會議、提案、表決、配售股份的(de)認購、請求分配投資收益等因持有證券而(ér)産生的(de)權利。
第三十四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受證券發行人(rén)委托以(yǐ)證券或者現金形式分派投資收益的(de),應當分别将分派的(de)證券或者現金記錄在(zài)轉融通擔保證券賬戶或者轉融通擔保資金賬戶内,并相應變更證券公司轉融通擔保證券明細賬戶或者轉融通擔保資金明細賬戶的(de)數據。
第三十五條
證券金融公司根據本辦法規定融入證券後、歸還證券前,或者證券公司向證券金融公司融入證券後、歸還證券前,證券發行人(rén)分配投資收益、向證券持有人(rén)配售或者無償派發證券、發行證券持有人(rén)有優先認購權的(de)證券的(de),證券金融公司或者證券公司應當按照約定向融出(chū)方支付與所融入證券可得利益相等的(de)證券或者資金。
第三十六條 證券金融公司通過轉融通擔保證券賬戶持有的(de)證券不(bù)計入其自有證券,證券金融公司無須因該賬戶内證券數量的(de)變動而(ér)履行信息報告、披露或者要(yào / yāo)約收購義務。
證券公司通過其自營證券賬戶、融券專用證券賬戶和(hé / huò)轉融通擔保證券明細賬戶合計持有一(yī / yì /yí)家上(shàng)市公司股票及其權益的(de)數量或者其增減變動達到(dào)規定的(de)比例時(shí),應當依法履行信息報告、披露或者要(yào / yāo)約收購義務。有一(yī / yì /yí)緻行動人(rén)的(de),一(yī / yì /yí)緻行動人(rén)與證券公司持有的(de)股票及其權益的(de)數量合并計算。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 證券金融公司應當依照本辦法的(de)規定制定轉融通業務規則,明确賬戶管理、授信管理、标的(de)證券管理、保證金管理、費率管理、信息披露等事項,經證監會批準後實施。
第三十八條 證券金融公司應當每個(gè)交易日公布以(yǐ)下轉融通信息:
(一(yī / yì /yí))轉融資餘額;
(二)轉融券餘額;
(三)轉融通成交數據;
(四)轉融通費率。
第三十九條 證券金融公司應當建立合規管理機制,保證公司的(de)經營管理及工作人(rén)員的(de)執業行爲(wéi / wèi)合法合規。
第四十條 證券金融公司應當建立風險控制機制,有效識别、評估、控制公司經營管理中的(de)各類風險。
第四十一(yī / yì /yí)條 證券金融公司應當遵守以(yǐ)下風險控制指标規定:
(一(yī / yì /yí))淨資本與各項風險資本準備之(zhī)和(hé / huò)的(de)比例不(bù)得低于(yú)100%;
(二)對單一(yī / yì /yí)證券公司轉融通的(de)餘額,不(bù)得超過證券金融公司淨資本的(de)50%;
(三)融出(chū)的(de)每種證券餘額不(bù)得超過該證券上(shàng)市可流通市值的(de)10%;
(四)充抵保證金的(de)每種證券餘額不(bù)得超過該證券總市值的(de)15%.
證券金融公司淨資本、風險資本準備的(de)計算,參照證監會對證券公司的(de)有關規定執行。證監會另有規定的(de)除外。
第四十二條 證券金融公司不(bù)得爲(wéi / wèi)他(tā)人(rén)的(de)債務提供擔保。
第四十三條 證券金融公司應當每年按照稅後利潤的(de)10%提取風險準備金。證監會可以(yǐ)根據防範證券金融公司風險的(de)需要(yào / yāo),對提取比例進行調整。
第四十四條 證券金融公司的(de)資金,除用于(yú)履行本辦法規定職責和(hé / huò)維持公司正常運轉外,隻能用于(yú)以(yǐ)下用途:
(一(yī / yì /yí))銀行存款;
(二)購買國(guó)債、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等經證監會認可的(de)高流動性金融産品;
(三)購置自用不(bù)動産;
(四)證監會認可的(de)其他(tā)用途。
第四十五條 證券金融公司應當建立信息系統安全管理機制,保障公司信息系統安全、穩定運行。
第四十六條 證券金融公司應當自每一(yī / yì /yí)會計年度結束之(zhī)日起4個(gè)月内,向證監會報送年度報告。年度報告應當包含按照規定編制并經具有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de)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de)财務會計報告。
證券金融公司應當自每月結束之(zhī)日起7個(gè)工作日内,向證監會報送月度報告。月度報告應當包含本辦法第四十一(yī / yì /yí)條所列各項風險控制指标和(hé / huò)轉融通業務專項報表,以(yǐ)及證監會要(yào / yāo)求報送的(de)其他(tā)信息。
第四十七條 發生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公司經營管理的(de)重大(dà)事件的(de),證券金融公司應當立即向證監會報送臨時(shí)報告,說(shuō)明事件的(de)起因、目前的(de)狀态、可能産生的(de)後果和(hé / huò)應對措施。
第四十八條 證券金融公司爲(wéi / wèi)履行監控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運行情況的(de)職責,可以(yǐ)制定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監控規則,經證監會批準後實施。
證券公司應當按照規定向證券金融公司報送融資融券的(de)相關數據。證券公司報送的(de)數據應當真實、準确、完整。
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金融公司應當建立融資融券信息共享機制。
第四十九條 證券金融公司及其工作人(rén)員應當對因履行職責而(ér)獲悉的(de)信息保密。法律、行政法規和(hé / huò)本辦法另有規定的(de)除外。
第五十條 證券金融公司應當妥善保存履行本辦法規定職責所形成的(de)各類文件、資料,保存期限不(bù)少于(yú)20年。
第五十一(yī / yì /yí)條 證監會爲(wéi / wèi)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可以(yǐ)要(yào / yāo)求證券金融公司及其工作人(rén)員提供有關信息、資料,并對公司進行現場檢查。
第五十二條 證券金融公司或者證券公司違反本辦法規定的(de),由證監會視具體情形,采取責令改正、出(chū)具警示函、責令公開說(shuō)明、責令定期報告等監管措施;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de),由證監會對公司及其有關責任人(rén)員單處或者并處警告、罰款。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證券交易所和(hé / huò)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根據本辦法制定配套的(de)交易、結算規則,按照規定報經證監會批準或者備案後實施。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zhī)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