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yú)印發《物聯網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de)通知 财企[2011]64号

作者:中資資産 來(lái)源: 本站 打印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财政廳(局)、工業和(hé / huò)信息化主管部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财務局、工業和(hé / huò)信息化主管部門,有關中央管理企業:

  爲(wéi / wèi)促進我國(guó)物聯網健康發展,規範物聯網發展專項資金的(de)管理,根據《中華人(rén)民共和(hé / huò)國(guó)預算法》等法律法規,我們制定了(le/liǎo)《物聯網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shí)向我們反映。

  附件:物聯網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财政部
二〇一(yī / yì /yí)一(yī / yì /yí)年四月六日

  附件:

物聯網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yī / yì /yí)章 總則

  第一(yī / yì /yí)條 爲(wéi / wèi)了(le/liǎo)促進我國(guó)物聯網健康發展,充分發揮财政資金的(de)引導和(hé / huò)扶持作用,規範物聯網發展專項資金(以(yǐ)下簡稱專項資金)的(de)管理,根據财政預算管理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項資金是(shì)由中央财政預算安排,用于(yú)支持物聯網研發、應用和(hé / huò)服務等方面的(de)專項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de)使用應當突出(chū)支持企業自主創新,體現以(yǐ)企業爲(wéi / wèi)主體、市場爲(wéi / wèi)導向、産學研用相結合的(de)技術創新戰略,符合國(guó)家宏觀經濟政策、産業政策和(hé / huò)區域發展政策,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de)原則,确保專項資金的(de)規範、安全和(hé / huò)高效使用。專項資金鼓勵和(hé / huò)支持企業以(yǐ)産業聯盟組織形式開展物聯網研發及應用活動。

  第四條 專項資金由财政部、工業和(hé / huò)信息化部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共同管理。

  财政部負責專項資金的(de)預算管理、項目資金分配和(hé / huò)資金撥付,并對專項資金的(de)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工業和(hé / huò)信息化部負責确定專項資金的(de)年度支持方向和(hé / huò)支持重點,會同财政部組織項目評審,确定項目支持計劃,并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章 支持範圍與方式

  第五條 專項資金的(de)支持範圍包括物聯網的(de)技術研發與産業化、标準研究與制訂、應用示範與推廣、公共服務平台等方面的(de)項目。

  第六條 項目申報單位應當具備以(yǐ)下資格條件:

  (一(yī / yì /yí))在(zài)中華人(rén)民共和(hé / huò)國(guó)境内注冊的(de)獨立法人(rén);

  (二)财務管理制度健全,會計信用和(hé / huò)納稅信用良好;

  (三)财務狀況良好,具備承擔項目的(de)财務投資能力;

  (四)專業技術人(rén)員不(bù)少于(yú)15人(rén),其中高級職稱不(bù)少于(yú)5人(rén);

  (五)擁有相應的(de)專利、軟件著作權或省部級以(yǐ)上(shàng)認定的(de)科技成果等研發成果,以(yǐ)及具有相應的(de)市場應用基礎。

  第七條 項目申報單位應同時(shí)提供下列資料:

  (一(yī / yì /yí))法人(rén)執照副本及章程(複印件并加蓋單位公章);

  (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de)上(shàng)一(yī / yì /yí)年度會計報表和(hé / huò)審計報告(複印件并加蓋單位公章);

  (四)相應的(de)專利、軟件著作權或省部級以(yǐ)上(shàng)認定的(de)科技成果等證明材料,以(yǐ)及已開展的(de)市場應用方面的(de)證明材料(複印件并加蓋單位公章);

  (五)其他(tā)需提供的(de)資料。

  第八條 專項資金的(de)支持采用無償資助或貸款貼息方式。申請專項資金的(de)項目原則上(shàng)隻采用一(yī / yì /yí)種支持方式。

  無償資助方式主要(yào / yāo)支持以(yǐ)自有資金爲(wéi / wèi)主投入的(de)項目,貸款貼息方式主要(yào / yāo)支持以(yǐ)銀行貸款爲(wéi / wèi)主投入的(de)項目。原則上(shàng),技術研發、标準研究與制訂、公共服務平台類項目,以(yǐ)無償資助方式爲(wéi / wèi)主;産業化、應用示範與推廣類項目以(yǐ)貸款貼息方式爲(wéi / wèi)主。

  第九條 無償資助額度或貸款貼息比例,由财政部根據專項資金年度預算安排及年度項目指南确定。

  第十條 已通過其他(tā)渠道(dào)獲取财政資金支持的(de)項目,專項資金不(bù)再予以(yǐ)支持。

  第三章 專項資金的(de)申請與審核

  第十一(yī / yì /yí)條 專項資金采取項目管理方式。工業和(hé / huò)信息化部會同财政部根據國(guó)家宏觀經濟政策、産業政策以(yǐ)及行業發展規劃,組織研究編制年度項目指南,明确專項資金年度支持方向和(hé / huò)支持重點。

  第十二條 省級工業和(hé / huò)信息化主管部門應會同同級财政部門根據年度項目指南,組織做好本地(dì / de)區項目的(de)初審工作。

  第十三條 省級财政部門應會同同級工業和(hé / huò)信息化主管部門依據項目初審意見,将審核彙總後的(de)項目推薦名單和(hé / huò)申請材料上(shàng)報财政部與工業和(hé / huò)信息化部。

  第十四條 中央管理企業直接向财政部與工業和(hé / huò)信息化部申報,中央部門(單位)所屬企業通過歸口管理部門申報。

  第十五條 工業和(hé / huò)信息化部會同财政部建立專家評審機制,組織技術、财務、市場等方面的(de)專家對申報項目進行評審或委托專業咨詢機構進行評估。

  第十六條 工業和(hé / huò)信息化部會同财政部依據專家評審意見或專業咨詢機構評估意見,研究提出(chū)年度項目支持意見。

  第十七條 财政部根據年度項目支持意見,确定項目資金及支持方式,下達專項資金預算指标,并根據規定及時(shí)撥付資金。

  第十八條 項目承擔單位收到(dào)專項資金後,按國(guó)家統一(yī / yì /yí)的(de)财務會計制度規定處理。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各級财政部門與同級工業和(hé / huò)信息化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和(hé / huò)項目實施情況的(de)監督檢查,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和(hé / huò)項目實施進展情況采取定期或不(bù)定期檢查。

  第二十條 中央級項目承擔單位應在(zài)項目完成後3個(gè)月内向财政部、工業和(hé / huò)信息化部報送項目完成情況及專項資金的(de)使用情況;地(dì / de)方級項目承擔單位應在(zài)項目完成後3個(gè)月内向省級财政部門與工業和(hé / huò)信息化主管部門報送項目完成情況及專項資金的(de)使用情況;省級财政部門會同同級工業和(hé / huò)信息化主管部門于(yú)項目完成後6個(gè)月内向财政部、工業和(hé / huò)信息化部報送項目完成情況及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的(de)總結報告。

  第二十一(yī / yì /yí)條 對弄虛作假騙取專項資金、不(bù)按規定用途使用專項資金的(de)單位,财政部依據《财政違法行爲(wéi / wèi)處罰處分條例》(國(guó)務院令[2005]第427号)的(de)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并取消三年内的(de)申報資格。項目因故中止(不(bù)可抗力因素除外),财政部将收回全部或部分專項資金。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省級财政部門與工業和(hé / huò)信息化主管部門可根據本地(dì / de)實際情況,比照本辦法制定具體的(de)實施辦法。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财政部會同工業和(hé / huò)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zhī)日起施行。